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广西外国语学院
2.学校招生代码:13830
3.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4.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五合校区)、中国—东盟南宁空港经济区空港大道89号(空港校区),专升本新生在五合校区就读。
6.学校简介
学校位于广西南宁市,前身为2004年创办的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2011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21年获批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开设66个本、专科专业(含方向),其中外语类专业12个,全日制在校生32000余人(截至2025年5月),是广西外语类专业在校生数最多、语种最多的高校。拥有五合和空港两个校区,校园总规划占地2500余亩。目前,学校有自治区重点学科1个,自治区级新建本科学校转型发展试点专业群1个,自治区级—流本科专业建设点7个, 自治区级特色专业1个,自治区级民办高等院校重点专业5个,广西民办高校优势特色专业3个。
第三条 学历证书信息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外国语学院
2.学历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外国语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决策部署、计划统筹及协调推进,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并受理举报及有关来信来电来访,调查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专业
第八条 招生对象
(一)普通考生。广西高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职〔专科〕)2026 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学生)。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的 2026年应届毕业生;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2025 年 1 月至 2026 年 1 月退役的大学生士兵。
第九条 招生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各招生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在校学习、在部队服役或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纪律处分在报名时已解除。
(四)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往年以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专升本考试报名的学生。
(五)旅游大类的公共基础课为数学和英语、教育与体育大类的公共基础课为语文和英语。





第十条 2026年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将在“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网“https://zs.gxufl.edu.cn/”公布,招生计划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原则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总成绩,按照高职(专科)专业大类分别划定普通考生(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除外)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外)的专升本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志愿设置和填报
考试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要认真查阅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相关要求,根据已报考的考试科目对应的普通本科学科门类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专业大类的相关专业填报志愿。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模式,共设置 10 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 1 个专业志愿。每个专业志愿必须填报同一专业大类的专业,允许将同一院校的同一专业大类的不同专业作为不同的专业志愿分别填报。
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视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填报。征集志愿设置 5 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 1 个专业志愿。
(三)排序投档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根据考生的报名身份、学校招生计划、分科类考生的志愿,依照排序规则,按1:1 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
1.普通考生(含原建档立卡考生)。
先对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进行投档录取,再对其他普通考生进行投档录取。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1)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
同一专业大类考生按所获奖项层级排序:A.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B.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C.国家级二等奖(或银奖),D.国家级三等奖(或铜奖),E.自治区级一等奖(或金奖)。当考生所获奖项层级相同时,按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语文(数学)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科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以此类推。
(2)其他普通考生。
同一专业大类考生按考试总成绩—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成绩—语文(数学)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1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2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 3 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总成绩相同,则按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以此类推。
2.退役大学生士兵。
先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投档录取,再对其他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投档录取。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同一专业大类考生按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 1 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 2 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 3 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相同,则按专业基础综合课 1 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以此类推。
(四)录取原则
考试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各招生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及规定的行为。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的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和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足额录取。
(五)我校对于语言类、体育类、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专业,在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之前,将不会自行组织考试、考查环节。
(六)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名单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录检通过后,在“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网”((https://zs.gxufl.edu.cn))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的信息保留至2026年底。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收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发改收费函〔2024〕100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按照总学分学费除以标准学制换算并确定。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费收费标准:

2.住宿费收费标准:
五合校区
标准化宿舍2-8人间:2000元/生.学年;
公寓式宿舍1-4人间:3500-5000元/生.学年。
空港校区
公寓式宿舍3-4人间:3500元/生.学年;
公寓式宿舍5-6人间:3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3.代收费项目及标准:(1)教材费600元/年;(2)新生体检费50元/生;(3)学生团体平安保险100元/生.学年;(4)学生宿舍超额用水、用电费,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价格计收;(5)外语等级考试费、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各类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按有关组织考试的职能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收费。
4.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2)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3)补办证(卡)工本费10元/本;(4)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
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自愿原则收取,据实结算。
(二)退费规定:学生因故退 (转)学 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产生的费用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
1.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学生开学前申请退 (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 (含)以内的,按 85%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 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 (含 )以 内的,按 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 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2.服务性收费退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3.代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办理退 (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4.监督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督局)
(三)奖助学政策
第十四条 奖励政策
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与同专业新生同等收取,在日常教学管理以及“奖、助、贷、免、勤、补、减、缓”等方面享有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相同待遇。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筑梦奖学金4000元/生·学年
●国家助学金:
一等:4700元/生·学年
二等:3700元/生·学年
三等:2700元/生·学年
●学校助困奖学金:
一等:2400元/生·学年
二等:1600元/生·学年
三等:800元/生·学年
●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教育局资助办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0元/生·学年。
●勤工助学:学校设置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每年面向校内学生提供一千多个岗位。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三)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复核和举报。
第十七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复核。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复核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入学注册与管理
(一)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录取后未按时报到且未办理延缓报到申请的专升本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录取后应征入伍的专升本新生,应按要求向录取高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入伍当年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报到时对专升本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录取通知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与录取数据逐一比对核查,将现场采集的新生照片与专升本考试招生采集图像、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无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专升本招生规定对专升本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弄虚作假等招生违规行为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管理
通过广西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与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地址、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邮编:530222)。
2.学校官网(https://gxufl.edu.cn)。
3.招生网站(https://zs.gxufl.edu.cn)。
4.咨询电话(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4797229、4797113、4797126(兼传真),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5.监督电话(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771-4797128,工作时间,如:周一至周五 9:00—12:00,15:00—18:00)。
6.监督举报邮箱(gxwgyxyx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简章适用于广西外国语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广西外国语学院。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